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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通信管理局核发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其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并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立法目的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资质审批及监管、处罚等,其并不涉及“网站名称”的审查、授权或管理。虽然在审批文件中对“北京旅游网”网站名称有所提及,但并不能由此取得法律意义上的网站名称权。
(二)“网站名称”受法法律保护需满足的构成要件
因为网站名称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示或明确授权,目前,网站名称欲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具有识别性标记的特征,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识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条件。也就是说,网站名称只有经过大量、持续地使用或宣传而形成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能通过该网站名称识别不同网站或服务来源,在这种意义上,网站名称才能形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事权利或权益。
1、 该网站名称为特有,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力
所谓“特有”,是指该网站名称非为相关网站,服务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如“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名称的显著性一般以其原始独创性为根基,亦有通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使网站名称产生第二含义上的后天显著性。“网站名称”的识别力,主要指,该“网站名称”与网站经营者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网络上一看到该网站名称,或与该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就能自然地与该网站经营者,该网站提供的特定服务相对应或产生联想。即该网站名称产生了类似于未注册商标的网络标识功能和区分市场主体的作用。
2、 网站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认定知名网站,通常应考虑该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时间长短及市场占有率、该网站为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该网站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宣传资金投入、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网站是否知名,直接影响该网站名称在相关公众中的识别力,及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发生的可能等根本问题,故判断网站是否知名,是确立该网站名称是否应给予保护的重要前提。
从现实情况考虑,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以行业名称或产品通用名称的网站名称,例如“旅游网”、“旅游人网|、“游泳信息网”等等,这些网站名称都利用了公有领域的内容,这些网站名称由于不具有先天显著性,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其网站名称已经通过大量使用,宣传,具有相关知识度而产生后天显著性和识别力,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结果,其对“网站名称”的定性为,“网站名称”并不当然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其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区别性,通过使用和宣传而取得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起到网络上类似于未注册商标的、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等条件下,才将其作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给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