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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律廷 从业于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兼任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监督员,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成员。在《中华商标》、《商标通讯》、《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民商法律网刊》等国家级刊物、网站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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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商标法律顾问 ( www.menglawyer.com ) 来源:2008-6-18 9:56:01

    对特许方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国内企业包括外国特许组织建立的合资企业开展特许业务

    对特许者的实质性要求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4)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许者的程序性要求是: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

    2、外国特许组织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实质性要求应同于对国内企业的要求,给予国民待遇,但程序性要求应有别于国内企业。即:(1)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特许组织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不等于说,也就当然地可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外国特许组织要在我国开展上述业务,必须经我国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的批准。(2)工商登记。经批准的, 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特许连锁业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特许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参见国家工商行政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对被特许者的规范也有必要。在国外,它往往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但从我国的现实出发,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也对被特许者的条件作出了明文规定,包括:(1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2)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 人才等);(3)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二、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规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是建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对特许者来说,特许权是整个特许体系得以发展的根基,如何利用特许经营合同对之进行适当的保护,关系重大。因为,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一旦一家特许店砸了这块牌子,整个特许体系的经营、发展就会严重受挫;对被特许者来说,进入特许体系后,自己的命运就和体系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应向特许者支付多少代价,特许者能否及时提供服务等均依赖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因此,忽视特许经营合同,不愿订立或不注意合同的条款,对特许业来说,将是致命的。

    1、签约前告知义务

    为保障特许申请者得到有关特许店、总部、特许权的充分信息,以便作出是否加入该特许体系的正确判断,总部必须向其提供规定的文件。因为,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个非常专门性的合同,且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即总部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总部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即对于特许申请者是否缔结特许经营合同有着重要判断价值的信息,应予提供。特许者至少应在正式签约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而被特许者也有义务按照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注:《商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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