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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有了新法宝
商标法律顾问 ( www.menglawyer.com ) 来源:2008-5-15 8:49:26

编者按:

  近年来,涉及商业标识的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增多,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形较为常见。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经验。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准确地理解、在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司法解释,本报特约请最高人民法院权威法官对该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详细解读。

  权利冲突成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和热点

  相关规定:

  《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专家观点:

  蒋志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孔祥俊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夏君丽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近年来,涉及商业标识的各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增多,不仅在经济生活中受到广泛的关注,也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不明确,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和热点。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冲突等各种形式。

  通过几年的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经验,形成了诸多共识。为进一步正确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统一法律的具体应用标准,针对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且认识比较成熟的问题,在经过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该司法解释。

  虽然商标法、专利法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性规定,但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解决有关权利冲突,并没有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既涉及不同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也涉及到授权机关有关职能的划分和衔接;不仅涉及到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标准,法律适用的程序性问题也较为突出。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从实际出发,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目标,并注意妥善处理好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

  当不同的权利构成冲突时,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和判定某一经行政程序确认的权利构成对其他权利的侵犯?对此问题曾有3种主要做法和观点:一是行政程序排斥民事诉讼程序;二是行政程序前置,即有条件地维护行政程序的优先性,在一定的期限内行政程序未能解决的,由司法程序依据诚信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出裁决;三是民事诉讼程序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即不考虑涉及冲突的权利是否经行政程序取得以及是否提请行政程序解决争议,而是将其直接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不再设置行政程序优先的限制。这些不同认识就具有大致的时序性,即在审理此类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初期,主要倾向于行政程序优先,民事司法不予介入或者只是有条件的介入。随着实践对通过民事司法处理此类纠纷的迫切需求和理论认识的深化,此类案件的民事处理不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这种观点和做法也受到有关方面的接受和赞同。《规定》根据当前的审判实际和理论研究成果,将涉及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纠纷,除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外,均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妥善处理了司法程序和行政衔接和协调的问题,既以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使权利具有更加畅通的法律救济途径,又充分发挥和合理兼顾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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