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标代理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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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律廷 从业于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兼任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监督员,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成员。在《中华商标》、《商标通讯》、《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民商法律网刊》等国家级刊物、网站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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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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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的特征 |
| 商标法律顾问 ( www.menglawyer.com ) 来源:2008-3-12 8:44:35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不是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为权利人以及相关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业内部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合作企业等知悉商业秘密,不代表该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以及潜在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价值性通常是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保障,一旦发生侵权,必然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三、信息性 商业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业活动中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权利人必须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不被公众知悉。
五、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运用的,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客观上具有具体性和确定性的方案或信息。体现为:配方、图样、程序、方法、技术、编辑物、工序、设计等。商业秘密必须能够运用到一定行业,没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则,如不能转化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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