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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站将当届受到广交会处理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名单分别抄送相关交易团和商会备案。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在展位上的涉嫌侵权行为,由在广交会正式备案分配使用该展位的参展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并接受大会的处理。联营企业涉嫌侵权的行为比照参展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商标侵权的投诉,由投诉站会同驻会商标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侵权行为属实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构成侵权”并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利、版权的投诉,由投诉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参展企业,认定为“涉嫌侵权”,终止涉嫌侵权展品展出,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如被投诉的参展企业业务员(参展商)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收缴当事人的参展证件,并可以对该企业进行大会通报警告或取消下一届参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投诉站对涉嫌侵权展品作出初步处理后,如发现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在同一展位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展品,大会可以立即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人员的参展商证,取消其当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并在《广交会通讯》对该参展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一届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大会将向交易团通报;对连续两届或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涉嫌侵权行为;或故意假冒、冒充他人专利或注册商标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六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对一方经司法或行政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将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并进行大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在同届广交会期间,涉及10家企业以上同时侵犯1个权属号的(即大面积侵权),或一个企业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的,予以大会通报警告,并可以取消下一届广交会参展资格。第二十七条 对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数/参展企业数)超过当届广交会的平均涉案率(被认定涉嫌侵权企业总数/总参展企业数)50%的交易团或商会,扣减下一届展位基数5%。
第五章 术语释义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版权及相关权利;
二、商标权;
三、地理标志权;
四、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五、专利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
七、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二十九条 参展企业----本办法所指的承担涉嫌侵权责任的参展企业,是指在广交会正式备案使用展位的参展企业(即展位楣板所列公司)。直接涉嫌侵权者为该参展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协作单位的,本办法第三条“处罚”所列各项对涉嫌侵权者的处罚,除由该参展企业承担外,相关涉嫌侵权企业比照参展企业一并处罚。
第三十条 证明文件----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文书,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诉站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诉方或被投诉方出示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无论投诉站有否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理,在当届广交会结束后,投诉人拟对被投诉人采取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应通过当事人当地的行政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诉站每届广交会均会对有关投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涉嫌侵权参展企业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广交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