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参展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广交会期间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 广交会通过交易团与参展企业签定《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各参展企业应在广交会上严格履行承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四条 大会业务办设立的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是广交会唯一接受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投诉的机构。广交会邀请当地政府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
第五条 投诉站仅受理当届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的投诉。
第六条 广交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广交会参展企业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当带上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前来参展,以备必要时接受大会的检查。
第八条 参展企业如违反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在其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上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九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广交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广交会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广交会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诉程序
第十条 持有参加当届广交会有效证件的与会人员,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及任何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可到投诉站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首先向投诉站工作人员出示权属证明。对上届已经投诉站处理过的专利、版权投诉,而本届继续发现的同一侵权个案,投诉人还应出示在上届广交会闭幕后通过法律途径跟踪处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诉人不能出示相关文件的,不予受理。投诉站不受理同一投诉人就同一知识产权向同一被投诉人提出的重复投诉。
第十二条 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提请投诉书》样式见附件1-14.3.1。
第十三条 投诉站收到《提请投诉书》后,即安排投诉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被投诉方应以在广交会正式备案的参展企业代表协助投诉站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四条 投诉站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或版权的个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投诉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传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权后,应当立即出示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拥有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如被投诉方不能当场对被投诉涉嫌侵权的物品作出“不侵权”有效举证的,投诉站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的物品作暂扣处理。同时被投诉方应立即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被投诉起,如不能提供有效举证的,不再经营或展出该涉嫌侵权物品。《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被投诉方和投诉站保存。其样式见1-14.3.2。
第十六条 如被投诉方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壹个工作日内(以广交会会场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物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或不作补充举证的,广交会对暂扣物品予以没收,终止该物品展出。
第十七条 为维护广交会的交易秩序,在投诉站按照本办法作出处理且被投诉方接受此处理后至当届广交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展馆内对被投诉方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