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商标代理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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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律廷 从业于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兼任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监督员,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成员。在《中华商标》、《商标通讯》、《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民商法律网刊》等国家级刊物、网站上发表专业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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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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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 商标法律顾问 ( www.menglawyer.com ) 来源:2008-1-8 11:3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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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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