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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问题浅析
 
商标专用权质押法律问题浅析
商标法律顾问 ( www.menglawyer.com ) 来源:2008-2-18 8:59:07


  三、 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条件与程序设想
  自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使《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因所依据的规章废止而自动失效,使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出台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管理办法已是当务之急。鉴于以前对抵押与质押法律概念交叉混淆,笔者以为,应该对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另立规章,无须再依附于抵押登记办法之下,此设想其一。
  其二,依据法理,质押要求质物移转占有。商标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基于商标需要不断的运营、维护,才可以使其增值或者说保持经济价值相对稳定的特性,显然不适合移转占有。但为使商标权质押起到担保的目的实现,建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管理办法里明确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如:商标权所有人(即出质人)有义务对质押之商标经营维护,避免因《商标法》规定的期满未续展及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注销事由的出现;对质押商标因情势变化的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及时约定,向商标局报送变更登记;赋予质权人在商标权所有人不善意对质押商标进行经营维护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质押登记之权利;规定当商标权所有人对登记质押的商标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经营维护,而使债务担保有不能之虞的时候,质权人有权请求商标主管部门授权质权人对出质人所质押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以所得费用受偿。
  其三,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内容里包括有“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那么就是说在商标专用权设定质押担保前,首先应该对商标价值作出评估。然商标的价值不是恒定的,很难预测在债务担保之初评估的商标价值在债务届满清偿时保持不变,因此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到底在那个阶段做出更为合理呢?笔者以为,对出质商标的价值评估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商标专用权设定担保之前,由商标评估机构对出质商标作出最高债务担保限额评估;第二阶段,应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出质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变现受偿时由商标评估机构对商标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更合理体现商标专用权质押对于债务担保的实际作用,也使出质人、质权人及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利益分配与取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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